旺中案,NCC以切割中天新聞為核准的必要條件,名為避免言論集中,實則已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。如果言論自由為基本人權,生而有之,與呼吸同樣自然,當然不能因為做生意而被剝奪。換言之,NCC可以否決,但不能以限縮言論自由為交換條件。同理,兩年前的大富凱擘案,限制三年內不得經營新聞等頻道則是首開惡例,言論自由降格屈身權力工具與談判籌碼。 《詳全文...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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